浙财建〔2025〕29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支持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促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85号)有关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现下达2025年第二批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85号),已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专项资金148500万元,本次下达15160.22万元,合计下达163660.22万元。相应追加或追减有关市、县(市)2025年度“2150517产业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
二、此次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未来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首台套产品奖励与保险补偿、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以及省级医药储备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信领域重点工作,具体按照业务指导文件的要求安排使用,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依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浙经信投资〔2023〕182号)、《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237号)、《关于下达2025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5〕65号)规定执行;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236号)、《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申报的通知》(浙经信产数〔2024〕239号)和2025年度实施名单公布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依据《关于公布新一批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5〕74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未来产业先导区依据《关于公布2025年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攻坚任务揭榜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未产〔2025〕42号)、《关于公布2024年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项目中期实施进展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未产〔2025〕53号)和《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浙经信未产〔2024〕199号)有关规定执行;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依据《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消费〔2024〕245号)规定和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名单公布通知要求执行。
三、各地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8+4”经济政策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优化申报条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支持对象及金额已明确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首台(套)产品奖励与保险补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工艺美术人才奖励等领域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竞争性、因素法分配的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资金和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原则上应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明确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各地原则上于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对细分政策已出台项目管理办法(含工作指南等),从其规定。对于年底前因项目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导致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核。
四、为保障专项资金合规使用、防范财政风险,省财政厅已将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制度,根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或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明细表
2.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表
3.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市县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