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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视野 科经笔记(四)

发布日期:2025-06-26 09:16:49   来源 : 敬业公司注册好管家    作者 :敬业所办公室    浏览量 :14
敬业所办公室 敬业公司注册好管家 发布日期:2025-06-26 0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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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敬业会计师事务所精准把握国家科技政策导向,围绕2025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契机,深度聚焦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的要求,结合多年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经验,我所将系统整合政策解读形成《敬业视野·科经笔记》系列,助力科研主体提升项目执行效能与资金使用合规性,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支撑。

本期聊聊:项目实施中哪些事项调整,如何监管报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为依据,各部委(主责单位)制定实施细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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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以及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情况下的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审核批复。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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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项目调整。项目实施中需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审批。

1.重大调整事项:包括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机构或由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研判后提出调整建议,报主责科学部审核批复。其中,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2.重要调整事项:包括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经费调剂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主责科学部备案。

一般性调整事项:包括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等。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厅高新〔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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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由高新技术司报部领导审定后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高新技术司备案;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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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发科技〔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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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相关事项做出必要调整的,应按如下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项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商专项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由专业机构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示范地点、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课题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并批复,向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三)变更课题研发骨干人员、一般参与人员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处理,及时向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总体专家组做好指导。

项目核心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非必要不予调整。如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确需调整,则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原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其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应提出重大或重要调整事项申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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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科管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延长项目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目标实现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变更,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主责单位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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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复;

(二)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机构研究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如:项目骨干和一般参与人员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研究调整,报专业机构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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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分别提出调整申请和建议。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批复;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要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综科技函〔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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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报批。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由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 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前,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通过国科管系统报批。 

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 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 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科技与财务司审核批复; 

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牵头单位、课题实 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 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与财务司 备案;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 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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