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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3-02-28 16:48:48   浏览量 :1345
发布日期:2023-02-28 16: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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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已经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不予推荐的情形:

A.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B.已列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

C.与已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


二、
评价指标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六个方面指标。


1、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4、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A.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a)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b)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c)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B.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a)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b)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5、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6、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申报成功后需持续关注




一、
三年复核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每年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
重大事项三个月内报告



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四、
违法违规、数据造假等情形至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
举报机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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