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家A股上市公司面临“补税”问题,引发了关于税收滞纳金的广泛讨论。本文将详细解读哪些情形下补缴税款却不加收滞纳金,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这一规定强调了税收滞纳金的补偿和处罚性质。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无论是自查补税还是检查补税,都需加收滞纳金。然而,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误差)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若在申报期限内纠正错误,可免于处罚;超期则需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企业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通常不加收滞纳金。但若未按预缴规定申报税款,则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以下七种情形下,企业补税无需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延期三个月,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
经核准延期申报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并按期预缴税款后,按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因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税务机关因纳税调整补征税款,需按规定加收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以上七种情形详细解析了在特定情况下企业补税而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应注意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发布时间 : 2019-09-1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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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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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