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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1 07:09:53   浏览量 :738
发布日期:2024-05-31 0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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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科农〔2024〕26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临平区、钱塘区、淳安县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8日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促进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支持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绿色能源(碳达峰碳中和)、城建交通、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健康、乡村共富、科技拥军等农业与社会发展公益民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需安排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预算。

2.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3.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性科研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两个类别。

4.重点项目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区域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的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

5.引导项目遵循政策引导原则,项目资金自筹,无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为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科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推进我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民生事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重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引导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重点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作要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有条件的单位配套自筹资金。引导项目申请单位需自筹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5.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已承担有同类别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且尚未验收的,不予受理新的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同类别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且尚未验收的,不予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6.项目申报采取限额推荐方式。市科技局根据以往项目推荐立项情况、实施绩效情况等确定归口管理单位的限额申报数。

三、项目立项与资助

1.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通过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征集、项目评审、立项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和资助计划。年度立项数根据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年度预算确定。

2.引导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申报要求择优推荐,并做好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立项。对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企业自主立项的科研经费达到50万元的研发项目,经审核,满足条件的可列入引导项目。

3.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农业和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申请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的,采取分期资助的方式,立项后首期拨付不低于资助总额50%的补助资金,余款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20%。

四、项目实施

1.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管理,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重点项目的合同签订、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协同做好资金拨付、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2.引导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归口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市科技局做好监督指导。加强对承担多个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综合科研单位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绩效。

3.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管理机制,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按期完成合同书任务。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恪守科技伦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法依规追缴补助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3〕44号)中对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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