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及省高企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组织做好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杭州市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根据通知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今年全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区、县(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8月31日,具体各区、县(市)申报的截止时间以各区县(市)通知或规定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局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省高企领导小组通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要求提交省认定办。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涉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企业要及时关注申报状态,特别是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及时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
(二)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
(三)各区县(市)科技局根据省高企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机构名称表述及主要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会商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前期成立的“XXX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称统一调整为“XXX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印章同步更换。
(四)各区县(市)科技局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协调机制,严把申报质量关。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要加强与市科技局的联动,合力推进“高企政策进园区”系列活动开展,推进政策的宣贯与培训,提升高企的申报的服务效能。
(五)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与高企培育工作同步推进,积极发动2023年新申请及复评申请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推尽推,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等惠企政策的覆盖面。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各区、县(市)高企申报与管理联系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