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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0 00:18:27  浏览量 :0
发布日期:2026-07-30 0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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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2658

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长期沉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管理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含直接安排给中央单位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应当按规定以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前提。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未完成任务目标或不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留用。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5年;剩余资金拟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7年(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留用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视为留用满2年并在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后续使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中央财政。 

二、加强中央单位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管理 

对直接安排给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单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编制预算,对实际进度大幅慢于计划、年底前预计无法支出的当年预算资金和结转资金,应于9月底前调剂用于急需科研项目或交回财政。中央单位要优先使用以前年度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在研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的,应减少该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对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整体规模较大的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应减少该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三、加强竞争性分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对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偏慢、剩余资金较多的,应当及时调整后续资金拨付计划,可视情况调减项目资金规模,防止资金在项目承担单位长期闲置。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建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预算,细化具体项目安排,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项目自批复预算之日起2年内仍未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终止实施的,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应当交回财政。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后、竣工之前,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竣工之后,应当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及费用支付,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项目竣工之后超过1年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具备竣工验收各项条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达到上述条件3个月内将剩余财政资金扣除后续需支付工程价款及费用后交回财政。 

五、建立结转结余情况约谈问责机制 

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函询或督查,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存在因竣工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长期结转、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以拨代支虚增支出、挤占挪用结转结余资金等问题的,依据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相关资金要予以收回或追回 

六、健全项目预算管理长效机制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项目设置,打破支出僵化固化格局。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严格立项审核。各部门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可实施条件,确保安排预算后即可实施。严格按照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总额,对有明确实施周期的项目,应在项目支出总额内合理确定分年支出计划,并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滚动调整。延续性项目连续2年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相应调整下年度预算安排,并作为动态调整支出标准的重要依据。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被收回或调剂使用后,以后年度确需安排支出的,可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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