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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着力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推进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和加强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提升科研计划实施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计划属性。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是根据我市建设科技强市要求设计开展的科技专项计划,聚焦“296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方向,支持开展重大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科技合作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计划组织。市重点科研计划坚持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动态部署,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以项目作为组织实施基本单元,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项目体量。探索实施方式多元性,可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央地协同、省地协同、市地协同、部门联动等专项类型项目。探索实施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和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上升为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
3.职责分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下同)牵头组织实施市重点科研计划,负责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等单位(统称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下同)负责归口范围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实施管理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
4.实施程序。市重点科研计划通常经过需求征集、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程序。对落实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部署实施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工作程序。部门联动项目,由市科技局和相关联动单位协商确定实施程序。
5.国省项目。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称国省重点研发项目,下同),其他经报市政府同意、给予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一并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服务范围。
二、申报组织
6.指南编制。市科技局可通过公开征集、定向推荐等方式,广泛接收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等单位项目需求建议,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7.组织方式。市重点科研计划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组织模式。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壁垒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以及不宜公开发布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8.申报条件。市重点科研计划应由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申报承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在职人员。牵头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成员应满足科研诚信要求。年度申报指南可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具体申请条件。
三、评审立项
9.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10.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特点,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异地评审等方式。探索建立对颠覆性技术、非共识、应急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11.立项公示。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市实际,经集体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拟立项项目应向社会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发文立项。
四、实施管理
12.任务书签订。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内容、任务分工、经费使用、成果产出和转化等进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成员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义务,高质量完成研发任务。
13.中期检查。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实施周期2年(不含)以上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分期拨付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实施。
14.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任务书内容申请变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参与单位等重要事项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期内书面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必要时组织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5.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学技术违规行为的,或其他应撤销项目情形的,市科技局依职权撤销项目。项目撤销的,市科技局下达项目撤销通知书,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16.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等,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予以终止。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资金。
17.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通过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等方式,对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用户单位、企业、同行专家等一致认可后,给予通过验收。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全部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且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履职尽责的,给予结题。
项目核心技术指标未完成且未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交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纪违规、未按要求报批重要调整事项的,验收不通过。无特殊原因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市科技局依职权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结题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验收不通过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五、资金补助
18.分类补助。市重点科研计划根据项目组织方式、专项类别、承担单位属性等,确定财政补助额度、比例和拨付方式。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鼓励区、县(市)共同支持项目实施,给予配套补助。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公开竞争类产业发展领域和社会公益领域项目,一般采用验收通过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研发总经费的20%给予补助(列入山区海岛县的地区内企业牵头承担项目,可按不超过研发总经费的40%给予补助),其中产业发展领域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社会公益领域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公开竞争类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按不超过研发总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科研机构牵头承担的社会公益领域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协同合作单位开展研发资金配套。项目立项后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市地协同项目,市本级财政根据区、县(市)财政补助额给予等额配套,两级财政合计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经费的20%,最高补助1000万元。重大攻关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总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市地协同项目、重大攻关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经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别重大攻关项目,可调整财政补助额度、比例和拨付方式。
对部门联动项目,根据市科技局和市有关部门协商情况确定补助方式,最高补助300万元。
19.配套补助。对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服务范围管理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安排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省文件有明确配套(分担)要求的,执行国家、省要求;国家、省文件对地方配套(分担)未提要求的,对获得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项目任务书资金分配额为准)的项目(不含财政预算单位承担项目),按不超过国家、省实际到账财政补助资金的2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合计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补助资金按市、区(县、市)财政体制分担。
20.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强化绩效管理,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期补助资金外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后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除国家、省、市对项目补助资金有明确要求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项目已获市其他计划立项及财政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
六、监督评估
21.过程监督。市重点科研计划纳入科技监督评估体系。市科技局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中期检查、专项监督、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项目全过程监督评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等的重要依据。
22.科研诚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循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落实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市科技局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评价,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3.尽职免责。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任务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七、其他
24.本办法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农〔2024〕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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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大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