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试平台,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地方政府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设计验证、功能性能验证、工艺验证、适配验证、生产验证等综合性、专业化中试服务的载体。

省级中试平台如何申报建设?有哪些支持?一起了解~
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正常经营,中试领域方向聚焦、特色优势明显。
拥有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的首席专家(总工程师);组建专家委员会;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建设主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形成商业模式,具有较强自我造血能力。
具备中试固定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有关通用、专用中试软硬件设备满足中试活动需要;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建立中试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申报书、建设方案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综合遴选情况确定拟认定名单,由省经信厅公示后,联合省财政厅公布认定名单。
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根据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提升建设任务,由省经信厅与建设主体及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建设期两年。
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组织开展验收评价。验收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省经信厅再次组织开展验收。
数据资料或评审评价过程弄虚作假,严重影响省级中试平台遴选认定或绩效评价的;
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
对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按其建设任务书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400万元;投入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补助600万元;投入4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补助800万元;投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应用于上述支出领域。
对依托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如建设主体为同一单位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对依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不予补助。
所在地为宁波的省级及以上中试平台,由宁波市统筹支持。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3年内最多奖励一次。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省财政给予3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平台建设、中试活动等。
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应向省经信厅提交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省经信厅根据验收情况,商省财政厅收回使用不合规的省财政资金;对于建设期内未完成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额的,按其实际支出额所对应的省财政补助档次再乘以80%确定最终补助金额,并收回超出部分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在建设期内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全部省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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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经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