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总体要求
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壮大提升科技型初创企业规模、质量,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到2027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家、“好苗子”企业3000家、高新技术企业2万家、“新雏鹰”企业30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年新引进35岁以下大学生35万名,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69件,全市创业孵化空间达1000万平方米,形成科技型初创企业“铺天盖地”、科技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金字塔”形企业梯队。
02.
培育对象
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陪伴式成长培育体系,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种子”企业,重点从“种子”企业中遴选一批“好苗子”企业。“种子”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好苗子”企业指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融资不超过2000万元或估值不超过2亿元的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市场空白或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03.
重点举措
(一)实施“选苗育优”行动,构建有生命力的企业培育体系。
1.便利化市场准入。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方式完成“个转企”登记,接续“开办企业一件事”事项办理。鼓励区、县(市)因地制宜出台激励政策,推动“个转企”“贸转工”。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诉求直达快办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审管办,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种子”企业发现机制。通过“创新雷达系统”筛选6000家“种子”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训练营、申报辅导、一对一预审服务。支持各区、县(市)对“种子”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3.培育“好苗子”企业。围绕“5+5+5”产业,突出人工智能关键变量,每年遴选1000家“好苗子”企业,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和“统保”“统担”“统贷”一体化支持,提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统一保险,联动政府性担保机构统一提供优惠担保费率,联动银行统一提供信贷优惠,按最高1%年利率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局)
4.推动企业梯度成长。鼓励“种子”企业、“好苗子”企业壮大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新雏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将连续三年高新收入占比不低于60%、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高成长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科研计划等推荐名单。鼓励各区、县(市)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战略性科技领军企业、“新雏鹰”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二)实施“扶苗培土”行动,构建有加速力的平台赋能体系。
5.建好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级分类最高奖励200万元。引导民营企业建设创业空间,鼓励各区、县(市)对入驻企业给予支持。市和区、县(市)统筹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国有产业园区资源,为符合条件的“好苗子”企业提供不超过5年的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6.建好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好苗子”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省、市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研发投入等情况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7.建好中试验证平台。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创新生态圈建设,对认定类市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认定类市中试基地给予最高2000万元建设支持和年度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支持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基地服务“种子”企业、“好苗子”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8.建好开放合作平台。加快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杭港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助力“种子”企业出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按实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三)实施“蹲苗提能”行动,构建有创造力的技术创新体系。
9.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推广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好苗子”企业,按不超过年研发投入增量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增量100万元以上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增量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基础研究投入增长10%以上的“种子”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将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利润加回比例提高至1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10.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四题一评”模式,市重点科研计划设立颠覆性技术创新专项,提高“好苗子”企业牵头承担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比例。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市本级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承担的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实施的重大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11.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推广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对“好苗子”企业按不超过年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12.加强场景资源全域开放。发挥市场景创新中心作用,定期发布场景清单、开放场景资源。对标杆型人工智能场景示范项目,按相关政策最高补助500万元。支持“种子”企业、“好苗子”企业申报“三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壮苗促长”行动,构建有支撑力的金融服务体系。
13.激发创业投资活力。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市本级设立首期20亿元的润苗基金,年均投资项目数不少于100个,投资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润苗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立项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加强润苗基金与其他产业基金衔接,构建完善的接续投资服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润苗基金投资企业,可纳入“好苗子”企业管理。鼓励各区、县(市)参与及设立润苗基金。健全润苗基金尽职免责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杭州资本)
14.激活金融链接通道。推广“杭创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见分即贷”“见分即续”,探索“见贷即保”“见保速贷”。加快构建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机制,探索“联合贷”服务模式。支持“好苗子”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建立健全“先拨后股”“投贷联动”机制。鼓励各区、县(市)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成效较好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
15.激励产业金融发展。积极推动市域股权投资项目互享、尽调互认、信息互通、人才互用,建立区县(市)领投、市级参与的联动机制。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种子”企业、“好苗子”企业等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护苗陪跑”行动,构建有磁吸力的生态保障体系。
16.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种子”企业从高校转化运用专利,符合相关规定的最高资助50万元。对发行主体为“种子”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加强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为“种子”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17.强化科技人才服务。迭代“就业创业一张图”,完善职业人群健康服务体系,为青年群体提供每年7天的青荷驿站免费住宿和就业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增加市级人才计划支持人数,其中青年人才支持比例提升至65%。深化“企业认定、政府认账”“三定三评”机制,健全青年创新人才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好苗子”企业给予授权认定名额。深化“编制在高校院所、贡献在企业”的校院企合作模式,将交流共享人才纳入市级人才计划中“科技型企业家”选拔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教授”“科技副总”和企业科技特派员认定成为高层次人才,将“科技副总”、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成效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18.强化科技增值服务。实现“亲清在线”平台新增惠企政策推送率95%以上。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种子”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广使用“算力券”“智能券”“创新券”,深化“科技咖啡馆”“成果转化百千万行动”等系列活动。对首选地重大品牌活动,可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
19.强化企业决策参与地位。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机制,企业专家参与创新决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支持企业开展软科学项目,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20.强化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好苗子”企业以单独、联合体、组团等形式拿地,灵活选择一次性50年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加大“好苗子”企业等产业用房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科技局)
04.
组织保障
坚持全市“一盘棋”,上下联动、统筹协同。政府科技创新投入预算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政府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强政策实施过程跟踪,科学分析实施情况,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2025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9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原文
来源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