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571-85119534
热搜关键词:年报审计 丨 税务审计 丨 高新审计 丨 评估
您的位置:
> 文章详情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2 20:17:38   浏览量 :322
发布日期:2025-09-02 20:17:38  
322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图片
来源:财政部网站


版权所有:浙江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网友投稿,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
联系我们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6号楼4层
所长室:0571-85212163
副所长室:0571-85119534/0571-85119225
审计咨询电话:0571-85213064
商务秘书咨询电话:0571-85211903
代理记账部:0571-85211903
关注我们
快速导航
技贸合同登记代理部:0571-85119542
浙江省技术合同登记点青山湖服务站:15394265990
公司网址:www.zjjycpa.com
客户服务微信群名称:敬业科技财税交流群
敬业客户服务群QQ:296141394
微信公众号
电子名片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