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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局:关于股权激励延期纳税备案员工离职的个税缴纳问题

发布日期:2025-07-20 10:42:06   浏览量 :500
发布日期:2025-07-20 1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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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延期纳税备案员工离职的个税缴纳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7-11

问题内容:

备案了股权激励延期纳税的员工,在此期间内离职的,需要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问题1:员工未向公司转账应缴纳的税款,且没有事前回应是否可以在工资中扣除的,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在该员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问题2:若员工不同意在工资工扣除,或工资不够扣除的,且员工一直不向公司转账,股权激励个税是否仍然必须要求公司申报并缴纳该笔税款?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7-14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

五、配套管理措施 

......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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