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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企股权出资不适用32号令,但要履行评估及备案

发布日期:2024-06-06 21:40:25   作者 :国资委官网    浏览量 :782
国资委官网 发布日期:2024-06-06 21: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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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
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国资委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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