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一定范围适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实际抵减额
二、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月所属期,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30万,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上期无结转加计抵减期末数。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00-30=70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税额=30*5%=1.5 万元
因为70>1.5
所以1.5万元全部抵减完毕,当期应纳税额=70-1.5=68.5万元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月所属期,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98万,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上期无结转加计抵减期末数。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00-98=2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税额=98*5%=4.9 万元
因为4.9>2
所以2万元全部抵减完毕,当期应纳税额为0,当期结转加计抵减余额2.9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所得税税收优惠
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限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进行了明确,并对两者进行了区分,让认定企业可以清晰的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时间段和税收优惠时间段。如: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9年9月18日,有效期是2019.9.18-2022.9.1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9.9-2022.9,企业从2019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2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2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9年, 2020年,2021年,2022年。
4.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 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 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 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5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15%及税收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 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 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8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80万元的所得税。在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15%=12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80万元,应当补税120-80=40 (万元)。
编 辑 | 王鑫靓 责 编 | 翁 煜
核 发 | 吴亚舟 来 源 | 创新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