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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须知和汇缴攻略

发布日期:2024-02-26 20:32:21   浏览量 :3140
发布日期:2024-02-26 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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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为帮助朴税朋友们了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

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请广大纳税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

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




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缴申报,网上申报便捷性更强,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携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

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填报错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环节向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数据预填服务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降低纳税人错报、误报,提前化解涉税风险。纳税人使用相关服务功能,需要提前一天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报表。

(一)预填报服务

纳税人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纳税人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


(二)风险扫描服务

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自主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纳税人在完成申报表填报且数据修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时,系统会提示“为提升您的申报数据质量,税务机关已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根据风险扫描结果,点击“修改表单”进行报表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三)申报更正注意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根据情况自行更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预约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在约定时间内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

其他事项

(一)

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

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实行清单管理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非营利组织、文化转制企业等需要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纳税人,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政策、准确申报,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方式,结合纳税人需求,开展政策精准宣传辅导。


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及“津税通”征纳互动云服务沟通解决。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攻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01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3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01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相关政策

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01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02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01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2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01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02相关政策

1.《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热点问题解答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

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6.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8.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而缴纳的滞纳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各地电子税局操作有些差异主要掌握原理,以江苏省为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

二、纳税申报


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

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查账征收企业适用)或“进入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温馨提醒】

1.电子税务局开通了“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完成年度申报表填写后在线进行风险扫描,如需扫描与财务信息相关的风险事项,须提前一天将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报至税务机关。

2.电子税务局中提醒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如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



1、数据初始化

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报表的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表单上年结转数等数据,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完成数据初始化。

注意事项:如果系统未显示应申报报表或显示应报报表不全,请联系税务机关。如已填写相关报表的情形下请慎用该功能,否则已填写报表数据会清零。

2、报表填报

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填报页面。

填表顺序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核定征收企业直接填写《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可选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②分支机构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保存后返回列表页面即可申报。

③查账征收的非小型微利企业:

第一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预缴申报等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第二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表单》的填写有两种途径,一是《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二是纳税人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

注意事项:后续《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修改后保存的同时会给出《表单》供勾选,用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表单勾选,原来勾选的表单所填写的数据会保留。表单勾选完成点击确认,系统会根据用户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情况,对报表勾选进行提示,用户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需增加相应表单,点击取消,再勾选相应表单之后确定。

第三步: 填写A101010表至A104000表后,返回主表A100000,点击“读取数据”,填写其他可以填报的数据并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报表编号小于A104000的已选报表需先填写,否则会影响后续报表的准确填写;需获取关联表数据的请在填表页面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另在填表页面有“报表切换”按钮供切换表单。

第四步: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温馨提醒】

1.2022年新修订了A105080表,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比例扣除”等新增优惠政策的填报栏次。

2.2022年新修订了A107012表,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前三季度按75%,第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计算方法可以选择按比例或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2022年新修订了A107010表,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新增优惠政策的填报栏次。

若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前三季度按75%,第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计算方法可以选择按比例或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五步:填写A106000,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④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一步: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预缴申报等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本表相关数据涉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推送判断,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如果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系统会提示勾选A107040表。其他操作与同非小型微利企业一致。

小型微利企业A101010表至A104000表不用填写。


第三步:如果已先行申报了财务报表,可通过“导入财务报表”功能直接导入财务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

第四步: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同非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第五步:填写A106000,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第六步:填写A107040表(小微减免),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否则申报时会提示小微优惠信息异常。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3、提交申报

所有报表填写完成,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如有错误,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信息,用户(纳税人)可根据提示或校验信息修改后重新申报。

提交申报前可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在线进行风险扫描,根据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自行评估处理,决定是否修改申报表,认为不存在问题或无需纠正的,可忽略相关提示信息,不影响正常纳税申报。

没有错误信息或校验反馈的,稍等片刻后刷新页面,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本次申报。

【温馨提示】申报完成后,如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

4、申报作废

申报成功后缴款书未开具的,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申报成功”右侧的“涉税查询”按钮或通过点击页面左侧的“涉税查询”,通过输入所属期等条件,可以查看对应申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注意事项:缴款书如已开具,则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缴款书后再作废申报或上门进行更正申报。

三、纳税申报表打印


点击“申报查询”,可以查询、预览、下载打印申报表。若无法预览和打印,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和Adobe Reader。




结语汇算清缴不仅是一项税收义务,更是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体现。企业应注重这一环节,将其作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契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筹划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税前扣除项目等策略,也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通过办理好汇算清缴,企业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更能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优化财务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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