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3部门于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失业保险有什么作用?失业保险金怎么领?这些问题的权威解答来了~
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领取生育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的申领地点为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等。
对处于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内的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内容综合自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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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缪歌妮
责编: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