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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1 17:12:02   浏览量 :1571
发布日期:2022-04-21 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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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科高〔2022〕39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现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0日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二)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服务。

(三)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备案、抽查、运行评价与服务等工作,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软件企业15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研发中心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三、建设与管理

(一)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计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变更的,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评价与监督

(一)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2022年5月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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