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1、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文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2、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应至少在5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项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受理时间
2012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开展,复审按一批开展。具体受理时间如下:
1. 5月31日,第一批认定申请集中受理;
2. 6月28日,复审集中受理(杭州市);
3. 6月29日,复审集中受理(杭州市之外);
4. 8月31日,第二批认定申请集中受理。